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釋義,「收入」包括:
1. 現金工資;
2. 因意外而令受傷的僱員不能享用但可以現金計算的任何利益,例如僱主所提供的食物、燃料或宿舍等的價值;
3. 經常性的逾時工作補薪或其他特別收益,例如花紅、津貼等;及
4. 習慣上應得的小賬等。
但條例亦列明「收入」不包括間歇性的逾時工作補薪、非經常性的賞金、交通特惠或津貼的價值及僱主所付的公積金等項目。
至於《僱傭條例》中亦有工資定義,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不過亦有不包括收入項目,詳閱: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1.假日薪酬屬工資一部份; 2.每月因工作而產生的佣金屬工資一部份,但賞贈/酌情佣金則不屬工資一部份; 3.雙糧/年尾花紅不屬工資的一部份;4. 花紅則要 閣下告知是什麼性質,是每月因工作而產生,一或是賞贈/酌情花紅; 5. O.T.屬固定性或平均款額不低於同期的平均月薪的20%就屬工資一部份,相反則不屬工資一部份。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