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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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兩個星期去左一間化妝品公司見工面試 簽左一份文件 份文件中寫明薪金和其他細節 我曾經要求拿走 但遭該公司的職員員拒絕 但該份文件並非正式的雇傭合約 該文件列明 正式合約會於一個月內發出的 。請問這樣是否符合勞工法例?再者 我是否該公司的正式僱員?
我第一日上班 因身體不適 幾小時後就離開。其後 我曾經致電該公司請病假的 主管叫我過兩日再返工 但我冇返。其間雙方沒任何接觸 公司亦無致電我。一星期後 我打算辭職 返公司收拾個人物品 。同時詢問主管 是否需要簽署離職文件 該主管表示 由於本人已曠工三天以上 公司已當我自動離職。請問是否合乎正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