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中只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如不合理拒絕僱主書面續約要求會影響可獲得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資格,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一般而言,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合約制),僱傭雙方於簽約時已知悉合約到期日,即入職時雙方已作出終止合約的通知期。假設 閣下僱傭合約沒有註明不續約必須以書面通知,原則上 閣下完成合約受僱期即可,是可以不給予通知期*和不用遞交辭職信。當然,基於保持友好僱傭關係,建議 閣下應該通知僱主不續約一事(書面或口頭方式均可),亦方便僱主作工作交接安排,最終保障雙方的權益。
*合約期內提早離職/解僱除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