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而《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所以,閣下爸爸的僱主所指散工受傷工傷病假錢只可獲5分之1賠償,是不合理及不合法的。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逾期7天仍未支付有關款項,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或 2779 7922(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