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僱主是否遺反僱傭條例
本人入職時雙方簽訂了僱傭合約,其中佣金僱主訂明了佣金的數目並寫出會有一個“On target commission scheme”而佣金細節需與部門主管訂立。
在入職期間多次追問唯均沒有回覆,亦沒有訂立佣金協議並在期間一直沒有佣金;營業額的要求亦沒有正式協議,本人離職前跟公司有關部門聯絡需要解決佣金事宜後才與本人約定離職後兩天會面面談。
會面其間有關部門提出了一個佣金數目唯其計算方法事前沒有得到本人同意,計算方法內容亦不能帶走,本人當面拒絕其計算方法卻在當月出糧的數目中把該筆款目存入本人戶口。
根據以上陳述僱主是否遺反僱傭條例,可否追討合約中訂明的數目?
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