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院方人事規定員工未滿一年離職得扣薪是否合理?
請洽勞工局的法律專家,本人任職於彰化縣彰濱秀傳醫院的研究人員,近期要提出離職,而院方人事部以到任未滿一年而離職得扣薪1個月,請問這條院方法規是否合法?當初本人到任時簽合約時有閱讀到此人事條款,但當時本人不以為意且認為不合法,所以還是有簽下合約書,因為不簽就沒法就任呀!現在本人不適應原工作要提離職,而院方人事部將此條款要求本人必須得繳納1個月薪資罰款才能辦理離職!請問勞工局法律專家,該條款合理合法嗎?本人可以提出甚麼法律條文來救濟嗎?本人不想因離職還得被迫繳1個月薪資罰款,請勞工局法律專家們,幫幫忙給予協助,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