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並沒有「離職後不能從事相關行業」的條文,故問題的焦點在僱主與僱員之間簽訂的合約,僱主是否可以提出控訴及是否得直,由法官裁定,考慮因素最主要為,僱員從事同行業是否直接對僱主構成財務上的損失。
有關條款可視為合約的懲罰性或限制性條款,是否可執行,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根據過往案例,若該員工的離職確實會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條款所作的懲罰和限制可以切實反映該損失並保障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的話,該條款是可以視為有效並予以執行的。相反,若公司並未產生或將不會產生任何損失,只是為阻嚇僱員或藉此從中得利的話,將被視為無效。雖然如此,但仍需 閣下提供更多離職要賠償的公司理據,我們方能準確解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