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Y, 來自: Hong Kong, 發表於: 週三, 十二月 04, 2013, 14:42 (2609天前)
你好,請問我於前公司工作剛超過3個月,並未收到公司正式通過試用期通知之前就因事即時離職.代通知金方面,我應該以未過試用期之7日代通知金計算,或用已過試用期之1個月代通知金計算? 如未能交還代通知金,會有甚麼後果? 謝謝解答.
作者: 勞聯權益委員會 , 發表於: 週五, 十二月 06, 2013, 14:27 (2607天前) @ RAY
多謝閣下的查詢,試用期是否正式通過,是取決於公司在試用期間有沒有解僱僱員,如僱員工作超過試用期的期限,即視為正式通過試用期,而通過試用期僱主則有責任與僱員商議通過試用期後的待遇問題。而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方面,根據僱傭條例,試用期後、沒有合約及沒有通知期規定,如終止合約是需要一個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未能交還代通知金,僱主是有權向閣下追訴的。不過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在僱傭條例中,是容許僱傭雙方之間作出協商的,如達到共識,可以括免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因此本會建議閣下可以先與公司進行商討,尋求共識解決問題。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