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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薪金計算

by Hcp @, Friday, January 10, 2020, 13:21 (1562 天前)

我在2019年1 月3日交辭職信,最後工作天是2020年2月2日。

合約列明:
30天通知期,休息日為星期六日,無薪,還有未享有薪年假4天。
請問最後所得工資的計算程式是怎樣?

另外,11月有一天因交通情況無法上班,公司以無薪假的計算方法扣減工資,請問以無薪假和以年假扣減的數目是否相近?
公司的無薪假計算方式為
平均日薪= 底薪/ 當月的工作日數(不包括休息日、紅日)
而這一天的缺勤扣減是與12月的薪金一起計算,所以公司是應該以11月還是12月的工作日數作為計算方法呢?

其後,我和公司商量後想以一天的年假代替無薪假的方式處理無法上班的情況,公司同意我可以一天的年假代替無薪假處理,及回覆如果以年假代替無薪假計算,會扣除更多的錢,請問這情況是否合理?

我預期的最後的薪金情況:

底薪(月薪)+ 給回無薪假的錢 + 未享用的3天有薪假期(4天-1天代缺勤扣減)

請問以上計算是否有錯?

謝謝解答。

離職後薪金計算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January 22, 2020, 14:43 (1549 天前) @ Hcp

據 閣下提及的資料,通知期為30天,最後工作日為2020年2月2日,但2月1-2日週六及日為無薪休息日,則僱主只需支付工資至2020年1月31日,而終止僱傭合約日為2月2日。至於未放取的累積有薪年假,可在離職前放取,或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僱傭條例》並無針對“當月工資”計算設有公式,11月放取無薪假自然應以11月有薪工作日數計算,月薪 / 當月有薪工作日數(不包括週六、日無薪休息日)* = 每日平均工資 X 正常工作日數。
*11月並無法定假日(勞工假)

有薪年假薪酬,《僱傭條例》是規定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至於年假薪酬比當月每日平均工資為低? 這要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 / 3615 0018(觀塘)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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