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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請病假和失聯-請指教

by Lyyn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Monday, January 13, 2020, 17:15 (1537 天前)

新入行小薯,幫老細問問:
如果一個同事請病假接近3個月,有醫生紙(但冇寫明他不適合工作)而佢本身已經累積佐120日,
1)咁啫係佢有薪病假已經係120日-90日(假設)=剩返30日。
咁我想問,係呢3個月佢放病假嘅時候,因為仲係受僱期間,係咪又會累積返12日(3個月,每月4日)有薪病假比佢呢?
2)勞工法例個到寫服務滿一個月,但如果佢一個月完全冇返過工,又需唔需要累積呢個每月4日比佢呢?唔補是否會觸犯法例?
3)假設呢位同事在上次病假(醫生紙及電郵上申請病假的日期)過後仍沒有返工,隔佐幾日之後再補醫生紙。咁佢冇通知公司嘅日子能否計佢曠工?
4)如果呢位同事一直冇同公司聯絡,公司搵佢唔到。而佢不期停請假,根本完全沒有處理任何工作上的事務。公司在沒有收到佢所更新的身體狀況之下出Warning Letter 或解僱他,會否構成法律責任或觸犯歧視?

拜託有識之士幫忙

長期請病假和失聯-請指教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anuary 31, 2020, 21:10 (1518 天前) @ Lyyn

多謝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貴司提出的爭議點在於「受僱」與「服務」。勞資各執一詞,各有理據,如有爭議,需交由法庭仲裁。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 / 3615 0018(觀塘)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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