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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僱傭補償條例》
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釋義,「收入」包括:
1. 現金工資;
2. 因意外而令受傷的僱員不能享用但可以現金計算的任何利益,例如僱主所提供的食物、燃料或宿舍等的價值;
3. 經常性的逾時工作補薪或其他特別收益,例如花紅、津貼等;及
4. 習慣上應得的小賬等。
條例亦列明「收入」不包括間歇性的逾時工作補薪、非經常性的賞金、交通特惠或津貼的價值及僱主所付的公積金等項目。
「每月收入」是指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收入,或者指僱員在過去12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期間的平均每月收入(如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受僱期計算)。兩種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根據《最低工資條例》(註),如就某工資期須支付予僱員的工資,少於最低工資,僱員有權獲得未達最低工資的薪酬差額(即額外報酬)。而僱主在計算僱員補償的「每月收入」時,亦須包括額外報酬(如適用)的款額。
由以上資料得知,「雙糧」果被如歸類為以上4點,則需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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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