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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無理發警告信

by johnny @, Thursday, February 20, 2020, 22:17 (1498 天前)

請問在沒有合理和足夠的證據下向本人發出警告信是否有觸犯條例?
在事件中該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是本人過失 但仍向我出警告信
在勞工法例上該公司有觸犯條例嗎?(如沒有可向甚麼部門求助)
因不想影響個人記錄 希望能尋求協助.
萬分感謝!!

被公司無理發警告信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February 20, 2020, 23:30 (1498 天前) @ johnny

多謝 閣下查詢。勞工法例並沒有任何關於「警告信」的條文。

按《僱傭條例》,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
注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勞工處調解未果,則需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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