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可否未經員工同意 强行更改僱員上班時間
敬啟者,
本人職級為Clerk。
合約最後一句為"May be required to work shifts and irregular hours." 。
二十多年前入職,人事部告知本人之上班時間為:
星期一至五:9-5
星期六:9-1
星期日:休息日
公眾假期不用上班
I) 十多年後,因為公司增加一位文職員工EA3,管理層告知我,他將會為下午更之文職員工,補替沒有Clerk上班的時間,詢問本人可否改工作時間為:
星期一至五:8:00-16:00 (A)
星期六:9:00-13:00
星期日休息
而EA3之上班時間將會為:
星期一至五:12:00-20:00 (P)
星期六休息
星期日:9:00-13:00
要於公眾假期上班
EA3填補沒有Clerk 3上班的時段。
因為若要Clerk於輪班時段工作,公司要付輪班工作津貼給員工。而EA3就不用(其合約薪金已包要輪班工作)。
輪班時段為星期一致六: 8pm - 7:am
星期日和公眾假期全日
後來上司詢問我可否每星期返兩天(P),和要於輪班時段內(星期日和公眾假期)上班
現有以下問題:
1)請問本人有權拒絕嗎?
2)僱主有權强迫本人返(P)和於輪班時段上班嗎?
另跟據勞工法例
當僱員之上班時間有既定的模式,和已實行了一定時間,僱主要改變上班時間的模式時:
3)是否必須得到僱員同意?
4)僱員有否權利拒絕改變?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