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一般而言,向法庭提出人身傷害申索的時限是意外發生日期起計的三年之內。這一點很重要:若閣下沒有在三年時限內展開法律行動,便會失去興訟的權利。假如索申「人身傷害」勝訴而所獲判的「賠償額」,跟《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工傷病假錢」,是各自獨立的項目,請勿混淆。
《僱員補償條例》並無免除僱主在民事訴訟方面的責任。因此,倘若僱員受傷是由僱主疏忽或過失引致,僱員除可索取僱員補償外,亦可提出民事訴訟,索取損害賠償。法院在判決該索償申請時,須下令在賠償款額中扣除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已支付或須支付的僱員補償款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