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離職賠償

by Kchan @, Tuesday, March 03, 2020, 02:03 (1510 天前)

本人為合約教師,自費報讀了兩年制進修課程。而學校需要本人簽訂另一合約,使本人能於上課日子提早放工,出席課堂,而該合約列明本人履行合約期為4年(由本人就讀課程開始計算至本人完成課程後的兩年),若中途離職,本人願意賠償三個月之工資。
請問若本人於合約期內辭職,是否需要賠償一個月通知期再另加三個月之工資?謝謝。

離職賠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March 03, 2020, 09:21 (1509 天前) @ Kchan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訂明,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賠償三個月之工資」行為不明所以。要判斷合約內「懲罰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是否適用,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根據過往案例,若該員工的離職確實會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條款所作的懲罰和限制可以切實反映該損失並保障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的話,該條款是可以視為有效並予以執行的。
相反,若公司並未產生或將不會產生任何損失,只是為阻嚇僱員或藉此從中得利的話,將被視為無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離職賠償

by Kchan @, Tuesday, March 24, 2020, 20:43 (1488 天前) @ 勞聯權益委員會

謝謝回覆。
請問怎樣才算是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若進修期間,公司讓我在上課的日子能提早兩小時下班(約一星期兩日),並需要安排其他同事接替我的工作,而公司將進修的機會給予我,因此不能讓其他同事進修,這些算是實際損失嗎?另外,本人曾簽署一份合約,內容是本人於合約期內離職,願意賠償三個月工資。若我不簽署這份合約,我是不能進修的。如果我的離職沒有造成公司的實際損失,但是我簽署了這份合約,請問我是否需要按合約,賠償三個月工資?謝謝。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