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賠償
本人為合約教師,自費報讀了兩年制進修課程。而學校需要本人簽訂另一合約,使本人能於上課日子提早放工,出席課堂,而該合約列明本人履行合約期為4年(由本人就讀課程開始計算至本人完成課程後的兩年),若中途離職,本人願意賠償三個月之工資。
請問若本人於合約期內辭職,是否需要賠償一個月通知期再另加三個月之工資?謝謝。
本人為合約教師,自費報讀了兩年制進修課程。而學校需要本人簽訂另一合約,使本人能於上課日子提早放工,出席課堂,而該合約列明本人履行合約期為4年(由本人就讀課程開始計算至本人完成課程後的兩年),若中途離職,本人願意賠償三個月之工資。
請問若本人於合約期內辭職,是否需要賠償一個月通知期再另加三個月之工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