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及僱員遭停工,享有遣散費。
按《僱傭條例》,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若豬仔所言為真,即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7日以觸及法例上「停工的定義」,即使勞資任何一方並未有書面/口頭表示僱除僱傭關係,但因「停工」已發生,故作「推定解僱」。如2020年1月29日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並遭停工,僱員有權向僱主追討消遣散費;2月18日復工,僱傭關係重新建立,服務年資、各項法定均權益重新累積計算。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