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
另外,香港有兩種假期制度:《香港法例》第57 章《僱傭條例》下的12天「法定假日」及《香港法例》第149 章《公眾假期條例》下的「公眾假期」;耶穌受難節、耶穌受難節翌日、復活節星期一、佛誕及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等「紅日」,並非全部劃一為法定假日,該五天假是否需要上班及有薪與否,均由以資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而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