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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遣散費

by MMC @, Friday, April 03, 2020, 00:24 (1456 天前)

公司4月2日因為經濟和生意不好,大裁員即日生效。
我係2018年4月23日入職,合約寫明雙方都會有一個月通知期
公司做法係:即日停工(因為工作會有客戶資料,所以多數會即時禁止你再工作),補一個月通知薪金+額外兩個星期薪金
因為如果計番一個月通知,我真正完合約應該係5月1日,但公司故意寫成4月2日。
依個情況下,係咪可以去勞工處入約追討遣散費?謝謝

裁員遣散費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April 03, 2020, 23:52 (1455 天前) @ MMC

多謝 閣下查詢。閣下不獲遣散費,因為受僱期少於24個月。(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日,受僱期1年11個月又11日)

按《僱傭條例》,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及遭裁員解僱,可獲遣散費。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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