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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列明離職後3個月內不能做相同類型的工作

by DWWC @, Monday, May 11, 2020, 19:57 (1418 天前)

你好,本人係某物業管理公司做左4年左右,現在仍然在職。但在5月頭收到通知現在工作地方未能續約,需要調去其他地點工作,而新個間管理公司亦接洽本人留下,但望番現在份合約其中一項列明:
僱員所受僱之職位,有可能讓你接觸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重要機密資訊并從中得益,亦可能影響和聯絡在業務過程中接觸到的公司客戶,僱員,工人,顧問和董事。同意在考慮到保護公司利益的同時,以下適用於僱員的條款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僱員向本公司立契承諾,在與公司終止僱傭關係後3個月內 ,不得受僱於任何公司,去從事僱員與本公司僱傭關係終止前12個月內積極參與的業務,工作,或從事與公司有競爭關係式可能形成競爭關係的業務或工作,包括現駐守之大廈,公司保留追討其所引致公司損失及其補償之所有權利。

而本人只從事前線工作(APO),請問這條競業禁止條款是否適用於本人身上?因這條款沒有列明那些職位是受限制 ? 望解答 THANK YOU!

合約列明離職後3個月內不能做相同類型的工作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July 21, 2020, 14:38 (1347 天前) @ DWWC

多謝 閣下查詢。該條款是屬於合約「限制性條款」,類似的案例在香港或外國都有,通常是某些行業、關鍵職位上的慣常用法。當然,不少案例都指出「限制性條款」必須符合合理性的測試才可確定其是否適用,亦即是說限制性條款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的,限制合理與否要考慮到是否符合雙方的利益及公眾的利益。

當然,「限制性條款」是窒礙了工友透過自己的勞力賺取生計的機會,但 閣下需要清晰的是 閣下在自願的情況下簽訂該份合約,即表明 閣下已經知悉並接受合約上的所有條款,如認為「限制性條款」內容不合理想要推翻,很大機會需要透過法律訴訟(合理性測試)方可釐清或解決。

因此除 閣下提出關於服務對象、工作地點等疑點外,該行業、該職位是否真的需要用到「限制性條款」去保障利益,以及限制的年期長度及工作性質是否合理,亦會是法庭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僱主一方可能亦要提出客觀的證據和解釋去支持限制性條款的設定。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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