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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僱傭條例》 的規定,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及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 由。 注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 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而「請事假、無薪假」並不包括在相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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