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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僱問題

by msli @, Saturday, August 01, 2020, 17:58 (1356 天前)

上一份工作大約在解僱1個月前,經理不斷針對本人,加上以往時不時加重我的工作量。另外上班時間,如果只有少量客人用餐的情況下,他會要求僱員提早收工,以及,經常在月頭把本人例假放清,然後直踩至月尾,請問他做法有不當嗎?
直到有天,他拿了一份解僱通知書並強逼我簽下,說不簽不准走,他是否干犯了我自由(即禁錮)呢?由於當時沒有第三方在場,加上他口頭指簽了可去勞工處糾紛,即使當時我表示不會簽的,但最後我在壓逼的情況下簽了,請問我事後能追討或上訴嗎?而通知書內容提到由於他多次口頭警告,我並無改善,於是發出1個月通知,工作至下個月,但其實他並沒有正式警告。面對這種情況,當時我聲明提出雙方協定即時解僱主關係,但他並未有答應,因為當時他以自私的理由(他旅行在即,公司不夠人),所以拒絕此方案。對於我已簽下該通知書,除了會影響我日後的上司對我工作評價,請問事隔1年我能否對此人追討這份不實聲名書或投訴該人行為不當。以及面對這種問題,下次應如何應對,並有何建議?

關於解僱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August 10, 2020, 12:39 (1347 天前) @ msli

多謝 閣下查詢。
有關休息日安排,根據《僱傭條例》,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 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 意即「在月頭把本人例假放清」,的做法要在 閣下同意下才能執行。

至於強迫簽定解僱通知書, 建議閣下在簽署任何文件前, 先細閱文件內容,如有不同意的地方, 應另外自行加以注釋至完全同意內容後才簽署。而現行法例是沒有簽定離職通知書的法定要求純屬公司行政安排而已。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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