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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並不適用於政府。而適用於公務員的服務條件說明書訂明,政府如果認為有需要,有權修改服務條件說明書或聘書載列的聘用條款及/或服務條件。公務員的聘用安排,由聘書和附連的服務條件說明書所載的條文規管。這些條文對政府和受聘人員均有約束力。服務條件說明書訂明,受聘人員必須遵守行政長官為了管理公務人員而發出的行政命令和根據這些命令制定的規例及指令,也須遵守各政府規例和通告、部門訓令,以及任何適用於所任職位或所屬部門的條例或規例。
公務員上任後,應該熟習上述所有規例和指示。《公務員事務規例》由行政長官或經他授權的人員制定,用作管理公務員的人事事宜。《公務員事務規例》可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不時發出的公務員事務局通告及通函加以補充。這些通告及通函所載的指示,適用範圍和效力與《公務員事務規例》相同。根據受聘人員接納的服務條件說明書,這些指示屬聘用條件的一部分。現行的《公務員事務規例》裡亦有完善及成熟的溝通機制,助員工反應意見。
在工會角度及立場而言,並不認同「無償加班」。有關工作、補鐘安排,需要僱主協商。權委亦認為,僱主應在行政、人手、業務編配上作出合理適切安排,以達致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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