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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通知期

by Hong @, Saturday, August 15, 2020, 01:31 (1349 天前)

係公司工作左9個月長工想唔做 通知期係咪要不少於一個月

同埋點解成日都話僱傭協商 根本就係僱主單方面提出要求
例如一星期返幾多日(eg. 5days) 返幾多個鐘(eg.11hrs/day)
食幾耐飯(1hrs) 要幾點食(eg.返12:30pm 3pm叫你食飯 4pm返黎直踩11:30pm收工)
無勞工假無年假無主動幫你供強積金
(強積金係我工作第三個月時佢同我講唔洗供 我無諗咁多
到工作第四個月時我問佢唔係一定要供架咩 佢先同我講話你要供可以幫你供
之後以為佢會攪唔見佢攪 第五個月時我再問佢又叫我影印身分證
攪黎攪去好似唔想攪咁 我見唔多錢就由佢 見到都煩 佢地咁樣有無違法?)
我知道好多人會講你唔鐘意咪唔好做囉 但返左2個幾月後我先知乜都無
係疫情底下我都惟有做住先

但到我而家想唔做 公司先同我講要一個月通知期
我地無簽過任何合約 所有野都係我問佢地先講 我都係想唔做姐
已經咁多不合理既事我都算 點解仲要一個月通知期
請問是否合理?

一個月通知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August 15, 2020, 16:11 (1348 天前) @ Hong

多謝 閣下查詢。

混合回題,本會逐一回應如下,請各位細心閱讀為苛。保障自己權益,勇敢發聲,申索耐心,據理力爭。

1. 關於僱傭合約

按《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以上文字,也就是說,一份僱僱條件的表現,不一定只限於入職前簽訂的書面僱傭合約,入職後來的任何通告、信件、任何口頭通知及或「俗成習慣」均屬有效一部分。

2. 關於通知期/代通知金

按《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此下有同情況。

(1) 如僱傭合約有試用期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通知期,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至少 7 天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通知期,至少 7 天。

(2) 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任勞資雙方議定的期限。

(3) 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通知期,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至少 7 天。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通知期,至少1個月。

3. 關於法定權益
《僱傭條例》下的各項法定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休息日、法定假日(及薪酬)、有薪年假芸芸,概以「連續性合約」為基礎。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4. 關於強積金供款
受強積金制度涵蓋的僱員和僱主均須定期向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雙方的供款額均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並受限於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就月薪僱員而言,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7,100及$30,000。 目前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為每月$7,100,適用於2013年1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供款期,而目前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則為每月$30,000,適用於2014年6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供款期。「有關入息」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已支付或須支付予僱員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但不包括《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免供款期
就一般僱員而言,僱主須從僱用期首日開始作出僱主部分的強制性供款,但僱員則享有免供款期,無須為僱用期首30日作出僱員部分的強制性供款,亦無須:
(i) 為在緊接該30日免供款期後的首個不完整工資期作出供款(如僱員的工資期是一個月或短於一個月);或
(ii) 為受僱第30日所在的公曆月作出供款(如僱員的工資期長於一個月)。

就臨時僱員而言,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均須從僱用期首日開始繳付。在此情況下,僱員並沒有免供款期。

5. 關於少付權益的追討方法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工友可以就以下途徑作出任於關於積金局的投訴,
熱線 2918 0102 (星期一至五上午8:45至下午5:45)
郵寄 葵涌葵昌路51號九龍貿易中心1座8樓 客戶服務處收*
傳真 2259 8806
電郵 mpfa@mpfa.org.hk


積金局處理投訴的程序
成員保障及服務部接獲投訴後會展開調查,並會主動聯絡你、你的僱主及受託人。我們調查的重點是查證僱主有否違反《強積金條例》。倘若指控成立,成員保障及服務部會要求僱主馬上糾正違規情況。

如屬拖欠供款個案,僱主須支付附加費,而附加費將存入受影響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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