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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通知期

by BK @, HK, Wednesday, August 19, 2020, 16:01 (1344 天前)

1) 如果員工是簽了合約及其內容是 "中止合約須給予對方不少于為2個月通知期或離職后之通知期/可代通知金/放取年假安排等雙方同意下進行", 如非雙方同意, 員工要2個月才能離職嗎?

2) 由于 勞工法本身是 "只要員工付出等同通知金便可離職", 以上合約內容少于勞工法,可否被視為無效嗎?

3) 現在,如 9月1 日提出辭呈, 員工想以一個月年假及補一個月工資離職, 他正式合約最終日是9月30日,可以嗎? 僱主不同意, 員工是否一定要合約到10月31日為止?

4) 員工曾發出EMAIL 和信件請辭, 但僱主一再說"無收過" (已刪電郵和信件) ,可以怎樣?

5) 員工堅持補一個月,僱主說通知期內不可休假, 如員工仍要賠兩個月走,公司會出信告其毁約(告他沒跟簽下的通知期合約作出雙方同意之安排), 可以嗎?

謝謝

離職通知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August 19, 2020, 22:08 (1344 天前) @ BK

多謝閣下查詢。《僱傭條例》規定,勞資雙方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通知期法例從來並不否定當中有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病假、經僱主同意下的缺勤。又,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

舉個例子,員工於2020年8月18日辭工,給予公司兩個月通知期,終止僱傭合約日期為2020年10月18日。按現行法例,年假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如勞資雙方需縮短通知期並提前終止僱傭合約日期,例如勞資關係提早至2020年9月19日結束,則勞資任何一方需向對方支付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期間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需以離職前12個月(或實際較短的受僱期)的「每日/月平均工資」計算,視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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