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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僱員假如全數符合法例條件,當可享獲疾病津貼,詳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換言之,其中部分或全部條件不符合,則喪失疾病津貼,有關日子變成無薪。
2.《僱傭條例》就年假的發放訂明,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從來並無所謂「扣除有薪年假抵銷之後的病假」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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