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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Call

by Chan Chan @, Tuesday, September 01, 2020, 14:17 (1304 天前)

我的上班日子是星期一至六, 共5.5天
工作性質需要假日ON CALL
ON CALL日子, 如收到ORDER就要回公司工作, 每次的工作所需時間不同, 視乎ORDER需要, 有時半小時走得, 有時可能整天
公司有提供ON CALL津貼, 合約都有寫明ON CALL津貼的計算方式, 按JOB計的。換言之, 每次ON CALL收到JOB就有錢
那如我ON CALL撞上法定假日,公司是否要補回假給我? 見勞工法例說勞工假無得買假, 一定要補假? 但合約我又簽了, 是否又等同我同意要錢唔要假? 我是否可追公司補返假給我?

On Call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September 04, 2020, 13:50 (1301 天前) @ Chan Chan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雖然法例只有規定休息日與法定假日重疊需要分開發放,但並無規定「ON CALL」,為便利討論,姑且理解為加班,在工會角度而言並不認同「超時工作且無償加班」。為達至勞資和諧,應該加班費或者曾超時工作的服務時數「補鐘」。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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