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
1.閣下提出的情形,撇除懷孕僱員領取疾病津貼的情況,為「無薪病假」,有關日子當缺勤扣薪處理。
2.《僱傭條例》規定,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事實上,閣下問的問題,是「放假優次的爭議」(有薪年假 VS 事假),法例並無明確規定優次。只能說,貴公司有權利唔批「事假」/「無薪假」,並選擇先清放年假,然後再考慮批出事假,而有關做法並無低於法例。當然,從員工角度立論,年假的積累很珍貴,員工也珍惜並希望擁有調用年假的選擇權利。故此,有關問題已並非單統勞工權益的問題,容請與勞資雙方,尊重、互信、友好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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