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
1. 不少人以為即使離職通知期不足,也可以年假來填補。不過,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 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若僱員離職時,僱主仍有欠僱員年假或補假,法例規定僱主必須以相等日數的工資補償給離職僱員, 此假日補償金必須連同該僱員最後一期工資發放。
舉例說,如果僱員想提早10 天離職,就須補償10 天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給僱主;相反若僱主欠僱員10 天假期,亦須補償10 天假日補償金給僱員。由於以上兩項數目可互相抵觸,故出現假期可以代替通知 期的錯覺。而事實上,通知期只能以代通知金抵償,法例是不容許以假期代替通知期的。
故此,單從勞工法例層面通知期內是不能放取有薪年假。
當然,按《僱傭條例》,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2. 如此算,終止僱傭合約日期為22/8,當天仍需上班。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2781 0983 (旺角區:九龍旺角上海街446-448號富達商業大廈1字樓)
2779 3766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福華街27號朝光商業大廈6樓)
2779 7922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大埔道18號中國聯合銀行大廈12樓)
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