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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代通知金以年薪代替

by Ko @, Friday, September 04, 2020, 16:49 (1301 天前)

1。請問我8月10日遞信,9月9日last day。以1年12日年假計算,截至7月31日有15日年假,辭職後的一個月通知期,即8月份,能享有這月份的1日年假嗎?
2。僱主僱員雙方同意,通知期可以以年假計算。假設我有15日年假可以使用,是提早15日(包公眾假期及星期日)25/8離開,還是提早15日工作天(6天工作)22/8離開?

離職代通知金以年薪代替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September 21, 2020, 09:33 (1285 天前) @ Ko

多謝 閣下查詢。

1. 不少人以為即使離職通知期不足,也可以年假來填補。不過,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 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若僱員離職時,僱主仍有欠僱員年假或補假,法例規定僱主必須以相等日數的工資補償給離職僱員, 此假日補償金必須連同該僱員最後一期工資發放。

舉例說,如果僱員想提早10 天離職,就須補償10 天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給僱主;相反若僱主欠僱員10 天假期,亦須補償10 天假日補償金給僱員。由於以上兩項數目可互相抵觸,故出現假期可以代替通知 期的錯覺。而事實上,通知期只能以代通知金抵償,法例是不容許以假期代替通知期的。

故此,單從勞工法例層面通知期內是不能放取有薪年假。

當然,按《僱傭條例》,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2. 如此算,終止僱傭合約日期為22/8,當天仍需上班。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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