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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守册內的守則

by Jane @, Thursday, September 24, 2020, 14:37 (1282 天前)

本人被公司即時解僱,没有解釋理由。由於合約內無注明有試用期,而終止僱傭关係一項訂明要七日或一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我以為公司要支付代通知金給我。
本人離職後至今十六日,仍未收到工資,勞工署已協助。至於代通知金,勞工署主任说因我工作期未過418,即使我的合約内我的工時符合418,亦好难追討代通知金。而且该公司指出其《員工守則》内有注明一個月內即時解僱而毋須付代通知金。我從未見過這本《員工守則》,是否就此要接受。

員工守册內的守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September 25, 2020, 04:55 (1282 天前) @ Jane

多謝 閣下查詢。

1. 按《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以書面訂立僱傭協議的方式方法廣泛:合約、員工手冊、公司通告芸芸,也可視為有效部分。

2. 按《僱傭條例》,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3. 閣下的論點為「沒有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通知期為7天而閣下沒有見過《員工守則》」,公司的論點為「《員工守則》列明(受僱試用期內的)一個月內即時解僱而毋須付代通知金」。勞工處調解不果,雙方分歧重大亦爭持不下,需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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