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至截稿日期(2020年10月27日)為止,新修訂的有薪產假法例尚未正式實施。(《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將原定的10周的產假延長至14周,新例將於2020年12月11日生效。)
根據《僱傭條例》,就「生育保障 」方面,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 7 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 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 1 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 10 星期產假薪酬。
已合資格領取產假薪酬的僱員在終止僱傭的情況下,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日期前」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僱主不讓懷孕僱員放產假,或不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2781 0983 (旺角區:九龍旺角上海街446-448號富達商業大廈1字樓)
2779 3766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福華街27號朝光商業大廈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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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