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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僱傭條例》第V部「工資的支付」第22條「工資期」規定,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工資的工資期須當作為1個月,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第22條「工資的支付日期」規定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欠薪的利息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 萬元。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萬元及監禁 3 年。
除非閣下的僱傭合約早已於入職之時,清楚明確訂明一個月當中享有兩個工資期,否則,單從依法例原文而言,一個月為一個完整工資期。故此,僱主不但要依時出糧,同時都要「出足全糧」,就閣下情況,僱主須不遲於2020年11月7日或之前,支付由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間的工資。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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