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簽收尾糧支票為行政程序,並非《僱傭條例》強制規定,但工會強烈建議,如果人事部能準確地依例計算法定權益的金額,大可以直接經銀行戶口轉賬,便利勞資雙方!如未能就直接經銀行戶口轉賬支付尾糧達成共識,閣下或要向現職公司申請年假或事假去前公司辦公室簽收票。如向僱員以作出讓步或犧牲,向現職公司現職公司申請年假或事假前公司簽收票,前公司依然不允許,閣下可到勞工處投訴前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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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9 3766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福華街27號朝光商業大廈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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