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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2年死約,做了一個月不到想離職。

by Katrina @, Saturday, October 31, 2020, 12:00 (1272 天前)

合約寫明2年死約,如要中途離職,必須要賠償合約期餘下人工。
想問一下這份合約是否違法?

另外,合約內沒寫明試用期,但有一句說「3個月內,雇主可以無條件解雇雇員。」
這可以當作試用期的意思嗎?

簽了2年死約,做了一個月不到想離職。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November 09, 2020, 09:56 (1263 天前) @ Katrina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3個月內,雇主可以無條件解雇雇員。」不明所以,不一定為試用期。

《僱傭條例》並沒有「離職後不能從事相關行業」的條文,故問題的焦點在僱主與僱員之間簽訂的合約,僱主是否可以提出控訴及是否得直,由法官裁定,考慮因素最主要為,僱員從事同行業是否直接對僱主構成財務上的損失。

有關條款可視為合約的懲罰性或限制性條款,是否可執行,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根據部分法庭案例,若該員工的離職確實會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條款所作的懲罰和限制可以切實反映該損失並保障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的話,該條款是可以視為有效並予以執行的。相反,若公司並未產生或將不會產生任何損失,只是為阻嚇僱員或藉此從中得利的話,將被視為無效。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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