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閣下提問,可定性為「無薪假與法定權益」,可以參考以下論述。
「月薪」/「長工」僱員,可參考《僱傭條例》「僱傭保障」中的「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僱員可以僱主單方面作出「工作調整及減薪行為」為由視僱主遣散而申索法定權益。
「日薪」/「兼職」僱員(工資須視乎僱員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一旦放取無薪假的日數違反《僱傭條例》「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中的「停工定義」,僱員可以「遭停工」視作僱主遣散而申索法定權益。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2781 0983 (旺角區:九龍旺角上海街446-448號富達商業大廈1字樓)
2779 3766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福華街27號朝光商業大廈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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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
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見: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僱員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