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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通知期問題

by MC @, Thursday, November 19, 2020, 23:14 (1246 天前)

同公司原本簽既合約係一個月通知期,但合同條款寫埋其它高級Title既通知期分別係幾耐(兩至三個月)同埋「若更改Title有關條款將自動適用」。後來升Title加左人工但無正式通知書亦都無加簽任何野。咁如果遞信我係咩應該係一個月通知期?多謝。

離職通知期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November 20, 2020, 15:36 (1245 天前) @ MC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 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 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 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事實上,僱傭合約涵蓋初入職時簽訂的書面僱傭合約、公司通告、口頭、俗成習慣等,後來的更改一般情況而言覆蓋原有的更改。故此,閣下既已升職,離職通知理順理成章變成跟隨職函調昇後所需。當然,如果勞資能夠通過協商並達成共識,採用原有的離職通知期亦無不可。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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