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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合約上五天工作天

by willson tai @, Friday, November 20, 2020, 12:16 (1250 天前)

你好,想知道如果僱員合約上係五天工作天,加班唔會有人工,但四年黎都係六天工作,現在俾指控misconduct即時解僱,僱主賠一個月代通知金,想知道四年中一直都返的星期六可以追究?

僱員合約上五天工作天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November 20, 2020, 14:52 (1250 天前) @ willson tai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 緊急事故。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另定 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48 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另外,現行本港勞工法例並無標準工時及超時工作的安排處理的明文法規,故有關安排容請勞資協商。工會倡儀促進家庭和諧政策,即使僱員超時工作不獲補錢,僱主可予以補假,達致勞資和諧,提昇生產力。

然而,閣下入職至離職一直都六天工作,亦無向僱主申請補假,可以說成是知悉、接納、認同有關行為,當時亦無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如符合法例條件)申索。當然,閣下可嘗試「追究」,至於結果最後仍需有法庭裁決。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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