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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有薪年假

by PC @, Tuesday, November 24, 2020, 11:08 (1241 天前)

本人現準備12月18日辭職,按僱傭合約所列一個月通知last day是1月17日。

本人已在公司連續工作超過2年。

按公司系統記錄,本人截至12月31日尚有8天有薪年假仍未使用。

公司員工手冊表示員工的有薪年假不能累積至下年度,如12月31日前沒有使用,公司是有權forfeit的。

跟據勞工處網上的資料,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1) 請問「終止合約的日期」是指本人辭職當天(即12月18日)還是last day當天(即1月17日)?

2) 公司是否應該支付工資以代替本人剩餘未使用的有薪年假?

辭職後有薪年假

by PC @, Tuesday, November 24, 2020, 11:16 (1241 天前) @ PC

本人現準備12月18日辭職,按僱傭合約所列一個月通知last day是1月17日。

本人已在公司連續工作超過2年。

按公司系統記錄,本人截至12月31日尚有8天有薪年假仍未使用。

公司員工手冊表示員工的有薪年假不能累積至下年度,如12月31日前沒有使用,公司是有權forfeit的。

跟據勞工處網上的資料,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1) 請問「終止合約的日期」是指本人辭職當天(即12月18日)還是last day當天(即1月17日)?

2) 公司是否應該支付工資以代替本人剩餘未使用的有薪年假?

不好意思,想再多問一個問題。

3)由於1月17日是星期日,公司工作日為星期一至五,本人1月的工資應計算至1月17日還是1月15日?

辭職後有薪年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December 18, 2020, 09:48 (1217 天前) @ PC

多謝 閣下查詢。

不明白「forfeit」為何物,請詳細釋述之。法例只有訂明,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並無賦權僱主無理侵損法定權益,托辭剝削僱員應得的有薪年假。另外,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 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關於罰則方面,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1) 「終止合約的日期」為2021年1月17日。
(2) 必須且必要,並需「終止合約的日期」」前12個月的完整工資期以計算每日平均工資。
(3)視乎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如為閣下合約休息日有薪,工資需計算至當天為止,不然就是少付工資,屬違法欠薪。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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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見: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僱員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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