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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辦工時間以外的補假

by Yoyo @, Monday, January 04, 2021, 14:36 (1207 天前)

您好,本人是曾被公司要求需外出工作,本人合約上列明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五,星期六及星期日放假。合約上亦清楚列明「公司有權要求同事於星期六工作」。

本人在一次外出工作期間下被要求需要於其中一個星期六及星期日外出工作,事前與主管溝通工作後會否可以申請補假,亦成功補假星期六及星期日的工作時間。事後,人事部主管致電通知我有關已放的補假,星期日可被接納,但星期六卻被知會無法申請補假,需扣除一天工資補回當天(星期六的補假)的工資。


請問以上情況發生,公司要求扣回補假之工資是否合理?
公司要求本人再於星期六額外工作,不論長期還是短期,不予工資或補假是否合理?
若被要求星期六工作,我是否不獲任何賠償(包括補假或工資)? (因為合約上列明有權要求員工於星期六額外工作)

有關辦工時間以外的補假

by YC TAM @, Wednesday, January 13, 2021, 10:31 (1198 天前) @ Yoyo

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即每 7 天可享有連續不少過24 小時的休息。所以僱主要求你於星期六工作(星期日有放假)並無違法。

關於僱主是否有權扣除人工,則是另一個考慮。這涉及合約中有關休息日是否有薪的規定,不能一概而論。
如有需要,建議你可主動致電工會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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